1、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高考加分有关政策。
2、高中阶段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考生,加10分录取;
3、计算机:高中阶段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加5分录取,二级及以上者加10分录取;
4、艺术:高中阶段参加市级艺术类比赛(包括独唱、演奏、舞蹈等)获个人单项三等奖以上或取得音乐类考级四级及以上证书的考生,加5分录取;
5、体育:高中阶段参加市级以上乒乓球比赛,获得个人单项前六名考生,加10分,获得团体前六名的考生,加5分。
6、学业水平考试成绩(8个学科中)有一个A加6分,有一个 加3分,有一个C加2分,各项加分可以累计。
(3)照顾政策加分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5分计算:少数民族考生(以户口簿、身份证为准);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在各市级技能比赛获前六名者。少数民族考生(以户口簿、身份证为准);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在各市级技能比赛获前六名者。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10分计算: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限获市级以上
⑤符合国家照顾政策加分证书及复印件以上纸质材料按序号顺序装订成册(A4纸标准,装订时将报名表作为材料首页,不需另制封面)。
第六条对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给予加分录取:科目等级为A,每科目加6分录取;科目等级为B,每科目加3分录取;科目等级为C,每科目加2分录取,累计加分不设上限,分数记入综合能力考试成绩。
4.照顾加分政策:普通退役士兵加20分计入总成绩。以上奖励加分政策同类别不累加,不同类别可以累加。每名考生高只可享受20分的加分。申请免试和加分的考生须在现场确认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我校严格审核后确定免试资格和加分成绩。
第十三条录取照顾政策按照天津市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1、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高考加分有关政策。
第十五条其他加分政策(1)高中阶段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考生,加10分录取;(2)计算机:高中阶段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加5分录取,二级及以上者加10分录取;(3)艺术:高中阶段参加市级艺术类比赛(包括独唱、演奏、舞蹈等)获个人单项三等奖以上或取得音乐类考级四级及以上证书的考生,加5分录取;(4)体育:高中阶段参加市级以上
第七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照顾政策加分1、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高考加分有关政策。2、高中阶段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考生,加10分录取;3、计算机:高中阶段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加5分录取,二级及以上者加10分录取;4、艺术:高中阶段参加市级艺术类比赛(包括独唱、演奏、舞蹈等)获个人单项三等奖以上或取得音乐类考级四级及以上证书的考生,加5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