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中阶段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考生,加10分录取;
(2) 计算机:高中阶段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加5分录取,二级及以上者加10分录取;
(3) 艺术:高中阶段参加市级艺术类比赛(包括独唱、演奏、舞蹈等)获个人单项三等奖以上或取得音乐类考级四级及以上证书的考生,加5分录取;
(4) 体育:高中阶段参加市级以上乒乓球比赛,获得个人单项前六名考生,加10分,获得团体前六名的考生,加5分。
(5) 本条内加分政策为累计加分,累计高不超过20分;
(6) 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加分总和累计高不超过30分。
第六条对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给予加分录取:科目等级为A,每科目加6分录取;科目等级为B,每科目加3分录取;科目等级为C,每科目加2分录取,累计加分不设上限,分数记入综合能力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其他加分政策(1)高中阶段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考生,加10分录取;(2)英语:具有PETS二级证书的考生加5分录取,PETS三级或CET-4的考生加10分;(3)计算机:高中阶段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的考生加5分录取,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的考生加10分录取;(4)艺术:高中阶段参加市级艺术类比赛(包括独唱、
第十五条其他加分政策a)高中阶段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考生,加10分录取;b)计算机:高中阶段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加5分录取,二级及以上者加10分录取;c)本条内加分政策为累计加分,累计高不超过20分;
第十六条其他加分政策(1)高中阶段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考生,加10分录取;(2)计算机:高中阶段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加5分录取,二级及以上者加10分录取;(3)艺术:高中阶段参加市级艺术类比赛(包括独唱、演奏、舞蹈等)获个人单项三等奖以上或取得音乐类考级四级及以上证书的考生,加5分录取;(4)本条内加分政策为累计加分,累计高不
第十三条其他加分政策1、高中阶段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加5分录取,二级及以上者加10分录取;2、高中阶段通过PETS-2级考生加5分,通过PETS-3级及以上考生加10分;3、艺术:高中阶段参加市级艺术类比赛(包括独唱、演奏、舞蹈等)获个人单项三等奖以上或取得音乐类考级四级及以上证书的考生,加10分录取;
第十四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照顾政策加分1、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高考加分有关政策。2、高中阶段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考生,加10分录取;3、计算机:高中阶段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加5分录取,二级及以上者加10分录取;4、艺术:高中阶段参加市级艺术类比赛(包括独唱、演奏、舞蹈等)获个人单项三等奖以上或取得音乐类考级四级及以上证书的考生,加5分录
1、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高考加分有关政策。
第七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五条其他加分政策(1)高中阶段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考生,加10分录取;(2)计算机:高中阶段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加5分录取,二级及以上者加10分录取;(3)艺术:高中阶段参加市级艺术类比赛(包括独唱、演奏、舞蹈等)获个人单项三等奖以上或取得音乐类考级四级及以上证书的考生,加5分录取;(4)体育:高中阶段参加市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