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考生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以分值高的项目加分,不累计加分。
4.考生如同一性质获奖符合多项加分条件,按其所获得的高奖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第十四条其他加分政策(1)高中阶段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考生,加10分录取;(2)计算机:高中阶段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加5分录取,二级及以上者加10分录取;(3)本条内加分政策为累计加分,累计高不超过20分;
第十三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4)考生如同一性质获奖符合多项加分条件,按其所获得的高奖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1)同一系列竞赛在不同级别获奖取高级奖励加分,加分累计不超过50分。
(3)加分政策为累计加分,但累计高不超过40分,分数记入专业技能考试成绩。
(3)加分政策为累计加分,但累计高不超过40分,分数记入专业技能考试成绩。
(5)本条内加分政策为累计加分,累计高不超过20分,分数记入专业素质考试成绩;
(3)本条内加分政策为累计加分,累计高不超过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