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中阶段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考生,加10分录取;
(2) 计算机:高中阶段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加5分录取,二级及以上者加10分录取;
(3) 本条内加分政策为累计加分,累计高不超过20分;
第四条政策加分1、对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给予加分录取:科目等级为A,每科目加6分录取;科目等级为B,每科目加3分录取;科目等级为C,每科目加2分录取,累计加分不设上限,分数记入综合能力考试成绩。2、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3、其他加分政策(1)高中阶段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考生,加10分录取
第十四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五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教育部、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四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教育部、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1、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高考加分有关政策。
第十五条其他加分政策a)高中阶段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考生,加10分录取;b)计算机:高中阶段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加5分录取,二级及以上者加10分录取;c)本条内加分政策为累计加分,累计高不超过20分;
(3)本条内加分政策为累计加分,累计高不超过20分;
第十三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四条其他加分政策(1)高中阶段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考生,加10分录取;(2)计算机:高中阶段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加5分录取,二级及以上者加10分录取;(3)本条内加分政策为累计加分,累计高不超过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