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四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如无特殊要求,一般为1:1.2。
8、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华侨及港澳台地区考生的录取办法按联招办及学校有关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对专科录取有特殊要求的,学校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九条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三条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按教育部及我校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一条艺术类专业考生、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考核。
第十一条艺术类专业考生、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和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