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我校本科办学地点在学校南校区(校区地址参见本章程第三条)。
第二十二条我校2013级本科办学地点在学校南校区(校区地址参见本章程第三条)。
第二十七条我校本科办学地点在学校南校区(校区地址参见本章程第三条)。
3.请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于4月23日上午8:00准时到我校雁塔校区北院行政楼811室报到。特此公告。研究生院2018年4月20日
2.本批次进入复试的考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总分不低于193分,单科执行教育部划定的A类地区会计专业学位硕士单科分数线。
1.本批次复试对象为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会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
第五批:河北、河南、陕西、青海、云南一批本科,自主招生,贫困专项(云南、广西、西藏),预科转入,2014预科,新疆、西藏内地班,高水平运动员。
第四批:黑龙江、湖北、辽宁、山东、山西、新疆一批本科,贫困专项(云南、广西、西藏暂未寄出);
第三批:安徽省、贵州省、辽宁省、山西省、福建省、黑龙江省、河北省、广西省、河南省、云南省、陕西省、山东省、青海省、湖北省、新疆自治区、西藏自治区,以及各省预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