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我院将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校长实名推荐制”(以下简称“实名推荐制”),为确保“实名推荐制”有序开展,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实名推荐制”面向安徽省内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施行。凡安徽省内有应届中职毕业生或应届高中毕业生的学校均可申请。
第三条“实名推荐制”实行年度申请制。具备条件的学校校长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以学校和本人名义向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并就本校办学特色、生源质量等情况阐明申请理由。
第四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申请材料,初审出推荐学校、推荐名额和专业等有关信息,并报学院自主招生领导小组评议出终结果。
第五条 根据学院自主招生领导小组评议结果,学院招生办公室将初审通过的学校所在地区、学校名称、校长姓名、推荐名额、专业等有关信息在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进行公示。
第六条 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即获得本年度“实名推荐制”推荐资质。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将向获得推荐资质学校提供具体操作办法。
第七条 获得推荐资质的学校,应当遵循“学生自愿报名,程序信息公开,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校“实名推荐制”实施方案。高中学校须在本校校园网或校内公告栏显著位置,对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推荐名额、报名办法、遴选程序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八条 被推荐的学生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安徽省户籍,并获得当年高考(或中职毕业生升学考试)准考证号;
二、应届中职毕业生或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
三、所读专业(科类)与推荐专业(科类)应属同一专业大类或同一科类;
四、遵纪守法,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五、综合素质全面,学科特长突出;
六、推荐的应届中职毕业生专业课成绩位居全年级所读专业大类前30%以内;应届普通高中毕业学业水平测试成绩(首次测试成绩)所有课程等级在C等(含)以上,总分在400分(含)以上,并在某一方面具有特长。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被推荐:
一、不关心他人,从未参与社会实践活动;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中职生在校期间未获得任何专业资格证书;
四、身、心无法独立完成学业;
五、考试作弊、受到处分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获得“实名推荐制”推荐资质的学校,如当年没有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可以不推荐。

第十一条推荐学校遴选程序应当具备至少以下环节:成立本校实施机构,监督遴选过程;公开接受全校符合条件学生报名;公示终确定的推荐名单;推荐学校遴选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推荐学校资质申请时间:2015年3月1日-2015年3月15日方式:推荐学校以书面形式向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格式见《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自主招生“校长推荐制”推荐学校资质申请表》。

第十九条校长实名推荐学生录取根据《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自主招生“校长实名推荐制”细则》具体实施。根据《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自主招生“校长实名推荐制”细则》具体实施。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被推荐:不关心他人,从未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有不良诚信记录;中职生在校期间未获得任何专业资格证书;身、心无法独立完成学业;考试作弊、受到处分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被推荐的学生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安徽省户籍,并获得当年高考(或中职毕业生升学考试)准考证号;应届中职毕业生或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所读专业(科类)与推荐专业(科类)应属同一专业大类或同一科类;遵纪守法,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综合素质全面,学科特长突出;推荐的应届中职毕业生专业课成绩位居全年级所读专业大类前30%以内;应届普通高中毕业学业水平测试成绩(首次测试成绩)所有课程等级在

所读专业(科类)与推荐专业(科类)应属同一专业大类或同一科类;

第十五条公示无异议后,被推荐学生的专业,参考推荐学校推荐专业进行直接录取。

第十一条推荐学校遴选程序应当具备至少以下环节:成立本校实施机构,监督遴选过程;公开接受全校符合条件学生报名;公示终确定的推荐名单;推荐学校遴选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我院将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校长实名推荐制”(以下简称“实名推荐制”),为确保“实名推荐制”有序开展,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实名推荐制”面向安徽省内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施行。凡安徽省内有应届中职毕业生或应届高中毕业生的学校均可申请。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我院将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校长实名推荐制”(以下简称“实名推荐制”),为确保“实名推荐制”有序开展,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实名推荐制”面向安徽省内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施行。凡安徽省内有应届中职毕业生或应届高中毕业生的学校均可申请。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