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特长加分内容:凡在高中或中职阶段获得各类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及其他荣誉证书的考生;获市级、区(县)级、校级奖励或表彰的考生(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员等);农村户籍考生;退役士兵等。
⑵特长加分分值的确定:获得高中或中职阶段区(县)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员的考生,在成绩总分基础上加20分;获得高中或中职阶段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员等考生,在成绩总分基础上加10分;获得各类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及其他荣誉证书的考生,在成绩总分基础上加10分;农村户籍考生,在成绩总分基础上加10分;退役士兵,在成绩总分基础上加10分,以上分值不作累计加分,只取高分值作为特长加分成绩。
申请特长加分的考生须在面试时提供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经我院严格审核后确定特长加分成绩。

3、特长加分⑴特长加分内容:凡在高中或中职阶段获得各类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及其他荣誉证书的考生;获市级、区(县)级、校级奖励或表彰的考生(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员等);农村户籍考生;退役士兵等。⑵特长加分分值的确定:获得高中或中职阶段区(县)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员的考生,在成绩总分基础上加20分;获得高中或中职阶段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员等考生,在成绩总分基础上加10分;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特长生(体育、艺术、科技类)可加5分:A.在初中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市级二等奖(前6名)或区(县)级一等奖及以上者;B.在初中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团队项目获区(县)级前3名的主力及以上者。

3、特长加分⑴特长加分内容:凡在高中或中职阶段获得各类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及其他荣誉证书的考生;获市级、区(县)级、校级奖励或表彰的考生(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员等);农村户籍考生;退役士兵等。⑵特长加分分值的确定:获得高中或中职阶段区(县)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员的考生,在成绩总分基础上加20分;获得高中或中职阶段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员等考生,在成绩总分基础上加10分;

(3)特长加分成绩(30分):根据考生提供文体类等级证书和参加相关竞赛成绩进行折算。

⑥25周岁(1989年8月31日之前出生)以上考生,加20分计入总成绩。以上奖励加分优惠政策除5、6外其它不累加,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取高一项。

4、奖励加分及优惠政策:①普通退役士兵报考学院,加75分计入总成绩。②获得国家三级以上运动员者,加75分计入总成绩。③获得音乐、舞蹈、乐器等级证书六级以上者,加75分计入总成绩。。④对农业户口的考生采取倾斜政策,加50分计入总成绩。⑤户籍在北京市政府认定的645个低收入村;市移民管理部门认定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考生,不符合免试条件的,可加60分计入总成绩。⑥25周岁(1992

(三)免试及优惠、加分政策1、免试政策①获得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以及政府奖学金、宏志奖学金的考生可凭证书免试进入学院任一自主招生专业学习。②中职毕业生获得与报考专业相关技能竞赛市级以上三等及以上奖项者,可凭获奖证书免试进入学院自主招生相关专业学习。③中职毕业生获得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工以上资格者,可凭证书免试进入学院自主招生相关专业学习。④服役期间获得

4、奖励加分政策:①普通退役士兵报考学院,笔试成绩按150+笔试试卷成绩*50%核计。②获得个人项目三级以上运动员、或获得集体项目二级以上运动员者,笔试成绩按150+笔试试卷成绩*50%核计。③音乐、舞蹈、乐器类等级证书八级以上(含八级)证书:加20分计入总成绩。④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能等级证书:加20分计入总成绩。已获得免面试资格的考生不再重复享受此项加分政策。⑤对农业

⑥25周岁(1992年8月31日之前出生)以上考生,加30分计入总成绩。以上奖励加分优惠政策除4、5、6外其他不累加;4、5两项不可重复累加。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取高一项。

3、特长加分⑴特长加分内容:凡在高中或中职阶段获得各类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及其他荣誉证书的考生;获市级、区(县)级、校级奖励或表彰的考生(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员等);农村户籍考生;退役士兵等。⑵特长加分分值的确定:获得高中或中职阶段区(县)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员的考生,在成绩总分基础上加20分;获得高中或中职阶段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员等考生,在成绩总分基础上加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