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不累计,满分20分。
1.少数民族。加20分。
2.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烈士子女。加20分。

(二)特长成绩及附加分特长加分项目共8项,满分为150分。考生各项累计分数在150分以内的,按实际分数计算;累计分数等于或超过150分的,按150分计算。特长成绩:(1)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奖。地市级三等奖分别计40分、30分、20分;全国或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举办的全区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或集体三等以上奖励,计50分。(2)国家发明创造专利。在中职教育阶段有重大发明创造,并获得国家或自治

(三)附加分本项不累计,满分20分。1.少数民族。加20分。2.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烈士子女。加20分。

附加分项目与分值(不累加,只取高项分值)1.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文凭者,加50分。(考生必须通过系统上传证明材料,由招生院校统一审核)2.具有中等学历或同等学力的退役士兵,加50分。(考生必须通过系统上传证明材料,由招生院校统一审核)3.参加全国或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个人或集体三等以上奖励,加50分。(须考生通过系统上传证明材料,由招生院校统一审核)4.在中

(二)特长成绩及附加分特长加分项目共7项,满分为150分。考生各项累计分数在150分以内的,按实际分数计算;累计分数等于或超过150分的,按150分计算。特长成绩:1、获职业技能大赛获奖。地市级以上三等奖分别计40分、30分、20分;全国或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举办的全区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或集体三等以上奖励,计50分。本项满分50分。2、获国家发明创造专利。在中职阶段有重大发明创造,并获

(三)附加分本项不累计,满分20分。1.少数民族。加20分。2.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烈士子女。加20分。

(二)特长成绩及附加分特长加分项目共8项,满分为150分。考生各项累计分数在150分以内的,按实际分数计算;累计分数等于或超过150分的,按150分计算。特长成绩:(1)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奖。地市级以上三等奖分别计40分、30分、20分;全国或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举办的全区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或集体三等以上奖励,计50分。(2)国家发明创造专利。在高中阶段有重大发明创造,并获得国家或自治

(二)特长成绩及附加分特长加分项目共8项,满分为150分。考生各项累计分数在150分以内的,按实际分数计算;累计分数等于或超过150分的,按150分计算。特长成绩:(1)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奖。地市级三等奖分别计40分、30分、20分;全国或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举办的全区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或集体三等以上奖励,计50分。(2)国家发明创造专利。在中职教育阶段有重大发明创造,并获得国家或自治

(三)附加分本项不累计,满分20分。1.少数民族。加20分。2.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烈士子女。加20分。

(三)附加分本项不累计,满分20分。1.少数民族。加20分。2.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烈士子女。加20分。

(二)特长成绩及附加分特长加分项目共8项,满分为150分。考生各项累计分数在150分以内的,按实际分数计算;累计分数等于或超过150分的,按150分计算。特长成绩:(1)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奖。地市级三等奖分别计40分、30分、20分;全国或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举办的全区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或集体三等以上奖励,计50分。(2)国家发明创造专利。在中职教育阶段有重大发明创造,并获得国家或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