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成绩由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特长成绩及附加分组成。
(一)综合素质测试
综合素质测试满分为600分。
(二)特长成绩
特长加分项目共7项,满分为150分。考生各项累计分数在150分以内的,按实际分数计算;累计分数等于或超过150分的,按150分计算。
特长成绩:
1.获职业技能大赛奖。在中职阶段获得地市级以上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0分、30分、20分;在国家或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或集体三等以上奖励者,计50分。本项满分50分。
2.获国家发明创造专利。在中职阶段有重大发明创造,并获得国家或自治区发明创造专利,计50分。本项满分50分。
3.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技能证书。在中职阶段获得初级一项计20分、两项及两项以上计30分;中级一项计30分、两项及两项以上计40分;高级一项计40分、两项及两项以上计50分。若获得初级+中级或高级的,以高级别项分值再加5分计。本项满分50分。
4.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在中职阶段获得地市级以上计30分,两次及两次以上计40分;省级及以上级别计40分,两次及两次以上计50分。本项满分50分。
5.获体育比赛个人或团体奖。在中职阶段获得地市级第一名计25分,第二名计20分,第三名计15分,地市级高计40分;省级及以上级别第一名计50分,第二名计45分,第三名计40分,第四名计35分,第五名计30分,第六名计25分,省级及以上级别高计50分。本项满分50分。
6.获文艺比赛个人奖。在中职阶段获得地市级一等奖计25分,二等奖计20分,三等奖计15分,市级高计40分;省级及以上级别一等奖计50分,二等奖计45分,三等奖计40分,第四名计35分,省级及以上级别高计50分。本项满分50分。
7.获运动员称号。在中职阶段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称号的体育特长生(限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田径项目)计50分。本项满分50分。
(三)附加分
本项不累计,满分20分。
1.少数民族。加20分。
2.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烈士子女。加20分。
计分办法考生总分由综合测试成绩及附加分组成。(一)综合测试满分为600分。(二)加分项目1.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文凭者,加50分。2.具有中职学历或同等学力的退役士兵,加50分。3.在国家或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或集体三等奖以上奖励者,加50分;获得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及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的考生,分别加20分、10分、5分。4.在全
计分办法考生成绩由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特长成绩及附加分组成,满分为750分。(一)综合素质测试综合素质测试满分为600分。(二)特长成绩及附加分特长加分项目共8项,满分为150分。考生各项累计分数在150分以内的,按实际分数计算;累计分数等于或超过150分的,按150分计算。特长成绩:(1)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奖。地市级三等奖分别计40分、30分、20分;全国或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举办的
计分办法考生总分由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及附加分组成。(一)综合素质测试综合素质测试满分为600分。(二)加分项目1.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以上文凭者,加50分。2.具有中职学历或同等学力的退役士兵,加50分。3.在国家或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或集体三等奖以上奖励者,加50分;获得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及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的考生,分别加20分、10分、5
计分办法考生总分由综合测试成绩及附加分组成。(一)综合测试综合测试满分为600分(基本文化素质测试和职业适应性测试各300分)。(二)加分项目1.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文凭者,加50分。2.具有中职学历或同等学力的退役士兵,加50分。3.在国家或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或集体三等奖以上奖励者,加50分;获得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及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中
计分办法考生总分由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及附加分组成。(一)综合素质测试综合素质测试满分为600分。(二)加分项目1.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以上文凭者,加50分。2.具有中职学历或同等学力的退役士兵,加50分。3.在国家或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或集体三等奖以上奖励者,加50分;获得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及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的考生,分别加20分、10分、5
计分办法考生成绩由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特长成绩及附加分组成。(一)综合素质测试综合素质测试满分为600分。(二)特长成绩特长加分项目共7项,满分为150分。考生各项累计分数在150分以内的,按实际分数计算;累计分数等于或超过150分的,按150分计算。特长成绩:1.获职业技能大赛奖。在中职阶段获得地市级以上三等奖分别计40分、30分、20分;在国家或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举办的职业技能大
计分办法(考生总分由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及附加分组成)(一)综合素质测试:综合素质测试满分为400分。(二)加分项目1、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文凭者,加50分。2、具有中职学历或同等学力的退役士兵,加50分。3、在国家或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或集体三等奖以上奖励者,加50分;获得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及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的考生,分别加20分、10分
计分办法考生总分由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及附加分组成。(一)综合素质测试综合素质测试满分为600分。(二)加分项目1.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以上文凭者,加50分。2.具有中职学历或同等学力的退役士兵,加50分。3.在国家或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或集体三等奖以上奖励者,加50分;获得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及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的考生,分别加20分、10分、5
计分办法考生成绩由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特长成绩及附加分组成,满分为750分。(一)综合素质测试综合素质测试满分为600分。(二)特长成绩及附加分特长加分项目共8项,满分为150分。考生各项累计分数在150分以内的,按实际分数计算;累计分数等于或超过150分的,按150分计算。特长成绩:(1)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奖。地市级三等奖分别计40分、30分、20分;全国或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举办的
计分办法考生成绩由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特长成绩及附加分组成。(一)综合素质测试综合素质测试满分为600分。(二)特长成绩特长加分项目共7项,满分为150分。考生各项累计分数在150分以内的,按实际分数计算;累计分数等于或超过150分的,按150分计算。特长成绩:1.获职业技能大赛奖。在中职阶段获得地市级以上三等奖分别计40分、30分、20分;在国家或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举办的职业技能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