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招生计划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就业办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学校选拔能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第十三条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第十四条招生工作人员
第三章招生计划第十一条根据教育部及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本科高校可以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将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预留计划用于解决本科批次平行志愿投档的各地上线生源不平衡,及对进档后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
2、考试期间的食宿由学生自行安排,学院食堂可为考生提供用餐的地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坚持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全称为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部标代码为12658。第三条学校隶属于湖南省教育厅,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由湖南理工学院主办的独立学院,办学层次为本科,学校座落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第二十八条其余事项参照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就业办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学校选拔能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第十三条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第十四条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按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按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按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