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加分提档,安排专业时认可加分。
第十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对享受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按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加分提档,以加分后的总成绩作为投档成绩。
5、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地招办规定加分进档,录取时以实际考分为准。
第十六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地招办规定加分进档,录取时以实际考分为准。
第二十二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地招办规定加分进档,录取时以实际考分为准。
第二十四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地招办规定加分进档,录取时以实际考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