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9.《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节选):“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

第三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节选):“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

9.《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节选):“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

一经发现考评小组在考评过程中有违反《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提前招生考试考评人员管理办法》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当场制止,情节严重的,终止考评资格并视情况提出进一步处理的意见。监督人员不得干扰专家评委正常的考评工作,不对测评结果发表意见建议。

一经发现考评小组在考评过程中有违反《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提前招生考试考评人员管理办法》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场制止,情节严重的,应终止考评资格并视情况提出进一步处理的意见。监督人员不得干扰专家评委正常的考评工作,不对测试结果发表意见建议。

第四条 高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的监督。高校招生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四)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四)对高校和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工作监管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