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招生计划及录取第十一条录取原则1.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高一项加分,且高不超过20分;该加分在投档、分专业时均适用。在调阅考生档案时,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2.山东大学按照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
第九条 人才培养目标:致力于培养优秀的本科生,造就社会精英和国家栋梁。
第十三条 山东大学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督电话:0531-)。
第三十条 我校将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山东大学本科招生在线和山东大学(威海)本科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五条 学校代码:山东大学10422,山东大学(威海)19422。
第三条 山东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保送生的选拔录取严格按教育部文件执行,录取办法详见《山东大学2014年保送生招生简章》。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山东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为: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4.客观、公正地完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
第十五条 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分为普通类和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艺术类、体育类等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