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教育部、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四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2015年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一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2、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四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七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教育部、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2、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