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中阶段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考生,加10分录取;
(2)计算机:高中阶段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加5分录取,二级及以上者加10分录取;
(3)艺术:高中阶段参加市级艺术类比赛(包括独唱、演奏、舞蹈等)获个人单项三等奖以上或取得音乐类考级四级及以上证书的考生,加5分录取;
(4)本条内加分政策为累计加分,累计高不超过20分;
(5)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加分总和累计高不超过30分。
第十五条其他加分政策(1)高中阶段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考生,加10分录取;(2)计算机:高中阶段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加5分录取,二级及以上者加10分录取;(3)艺术:高中阶段参加市级艺术类比赛(包括独唱、演奏、舞蹈等)获个人单项三等奖以上或取得音乐类考级四级及以上证书的考生,加5分录取;(4)体育:高中阶段参加市级以上
第十三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五条其他加分政策(1)高中阶段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考生,加10分录取;(2)英语:具有PETS二级证书的考生加5分录取,PETS三级或CET-4的考生加10分;(3)计算机:高中阶段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的考生加5分录取,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的考生加10分录取;(4)艺术:高中阶段参加市级艺术类比赛(包括独唱、
第十五条其他加分政策a)高中阶段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考生,加10分录取;b)计算机:高中阶段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加5分录取,二级及以上者加10分录取;c)本条内加分政策为累计加分,累计高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其他加分政策(1)高中阶段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考生,加10分录取;(2)计算机:高中阶段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加5分录取,二级及以上者加10分录取;(3)本条内加分政策为累计加分,累计高不超过20分;
第十五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教育部、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录取照顾政策按照天津市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教育部、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六条其他加分政策(1)高中阶段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考生,加10分录取;(2)计算机:高中阶段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加5分录取,二级及以上者加10分录取;(3)艺术:高中阶段参加市级艺术类比赛(包括独唱、演奏、舞蹈等)获个人单项三等奖以上或取得音乐类考级四级及以上证书的考生,加5分录取;(4)本条内加分政策为累计加分,累计高不
第十八条其他加分政策(1)高中阶段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考生,加10分录取;(2)计算机:高中阶段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加5分录取,二级及以上者加10分录取;(3)艺术:高中阶段参加市级艺术类比赛(包括独唱、演奏、舞蹈等)获个人单项三等奖以上或取得音乐类考级四级及以上证书的考生,加5分录取;(4)本条内加分政策为累计加分,累计高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