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对在自主招生考试中被认定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资格、作弊等违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
考生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对在自主招生考试中被认定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资格、作弊等违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规处理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省考试院或高等学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
2、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1、考生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否则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处理。
(三)违规处理:考生本人应诚实守信,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录取资格。考生本人应诚实守信,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录取资格。考生本人应诚实守信,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违规处理凡在自主招生中违规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处理;对违反招生政策或者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负责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7号)和安徽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
(三)违规处理:考生本人应诚实守信,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录取资格。考生本人应诚实守信,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录取资格。考生本人应诚实守信,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违规处理考生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对在分类考试招生考试中被认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规处理考生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对在自主招生考试(测试)中被认定为作弊、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和录取资格,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的,由学院取消其学籍。考生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对在自主招生考试(测试)中被认定为作弊、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和录取资格,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的
违规处理考生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对在自主招生考试中被认定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资格、作弊等违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考生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对在自主招生考试中被认定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资格、作弊等违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规处理考生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对在自主招生考试中被认定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资格、作弊等违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考生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对在自主招生考试中被认定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资格、作弊等违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