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时按照文理科分别录取,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若总成绩相同,再以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逐一录取。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
3.烈士子女,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
第一条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录取录取时按照文理科分别录取。将采用学业水平测试(或会考)科目中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排序,遵循“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低于120分者不予录取。录取时按照文理科分别录取。将采用学业水平测试(或会考)科目中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排序,遵循“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低
第十七条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录取 录取时按照文理科分别录取。将采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中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若总成绩相同,再以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录取时按照文理科分别录取。将采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中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若总成绩相同,再以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从高分
第一条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录取录取时按照文理科分别录取。将采用学业水平测试(或会考)科目中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排序,遵循“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低于150分者不予录取。录取时按照文理科分别录取。将采用学业水平测试(或会考)科目中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排序,遵循“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低
第一条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录取录取时按照文理科分别录取。将采用学业水平测试(或会考)科目中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排序,遵循“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低于120分者不予录取。录取时按照文理科分别录取。将采用学业水平测试(或会考)科目中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排序,遵循“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低
第十三条应历届高中毕业生测试对象的确定报名成功的应历届高中毕业生直接参加我院组织的“综合素质测试”。
(一)应历届高中毕业生1.有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的考生:总成绩=学业水平测试(语文、数学、英语)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自主招生加分2.无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的考生:总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2+自主招生加分
第二十条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录取录取时按照文理科分别录取,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若总成绩相同,再以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逐一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