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相关政策,依法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招生章程、招生计划,集体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2.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3.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个人、中介机构或单位在校外参与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4.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六条相关说明咨询电话:010-010-网址:www..cn招办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礼士胡同41号107室邮政编码:100010

第九条通知书寄发按照教育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并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报到与后续管理第十一条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违纪、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学生资助相关政策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立校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并与知名企业合作设立全聚德奖学金、王府井百货奖学金、西单商场奖学金、菜百奖学金、用友新道奖学金

4.学校校址:北京市通州区北关大街88号(校本部)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南侧涿州大石桥(涿州校区)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礼士胡同41号(东四校区)

第三条招生机构1.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相关政策,依法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招生章程、招生计划,集体决策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2.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招生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做好招生委员会日常运行的各项准备工作。3.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个人、中介机构或单位在校外参与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4

第三条招生机构1.学校成立由校长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相关政策,依法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招生章程、招生计划,集体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2.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3.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个人、中介机构或单位在校外参与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4.学校

第三条招生机构1.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相关政策,依法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招生章程、招生计划,集体决策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2.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招生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做好招生委员会日常运行的各项准备工作。3.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个人、中介机构或单位在校外参与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4

第三条招生机构1.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相关政策,依法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招生章程、招生计划,集体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2.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3.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个人、中介机构或单位在校外参与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4.

2.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3.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个人、中介机构或单位在校外参与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