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校非艺术类专业按照志愿优先的录取方式依次录取,不设分数级差。在专业课合格的情况下,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文化课相同的情况下,取专业课成绩高的学生;
2.对于我校自行组织加试的艺术类舞蹈表演和舞蹈表演(学前教育)专业的录取原则是在进档(根据文化课成绩按照计划数的120%进行提档)的前提下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取文化课成绩高的学生;
3.对于使用联考成绩的美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是在专业课取得北京市美术联考专科合格的前提下,文化课达到北京市公布的艺术类专科的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专业课)×50%,在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取专业课成绩高的学生;
4.学生在校期间公共外语为英语;
5.对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录取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
6.考生身体健康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执行;
7.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除护理专业以外其他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录取原则1、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2、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专业志愿,按照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3、承认北京市高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成绩处理。4、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做退档处理。5、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严格按考生志愿录取,未填
第十一条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招生政策及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章程制定原则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四章录取规则第九条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高招办有关规定和要求,继续贯彻“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按照北京市高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和降分政策,接受考生加分及降分投档。
第十一条同等条件录取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有优秀称号、运动成绩突出或有特长的考生。
第十二条特殊专业录取原则走读专业与可住宿专业之间不互相调剂。
第十条录取优先原则按照志愿优先的录取方式,专业课考试合格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专业课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一志愿已录满的专业,不再接受二志愿考生;一志愿未录满的专业,接受二志愿考生并依次类推,直至完生计划;对志愿专业计划数已满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第十一条同等条件录取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有优秀称号、运动成绩突出或有特长的考生。第十二条特殊专业录取原则
录取原则1、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试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2、学校录取以志愿优先。第一志愿录不满时,可依次录取其他志愿的考生。3、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①尊重考生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安排,②学校根据录取情况可对考生进行专业调剂,③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4、非美术类艺术(主持与播音专业)考生必须通过我院校考后方能报考。在专业
第一条 章程制定原则我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相关省(市、区)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贯彻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录取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录取原则1.我校非艺术类专业按照志愿优先的录取方式依次录取,不设分数级差。在专业课合格的情况下,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文化课相同的情况下,取专业课成绩高的学生;2.对于我校自行组织加试的艺术类舞蹈表演和舞蹈表演(学前教育)专业的录取原则是在进档(根据文化课成绩按照计划数的120%进行提档)的前提下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取文化课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