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的基础上护理类、助产类按特殊专业录取,要求学生五官端正,口齿清楚,无残疾;女生身高须在1.58米以上、男生身高须在1.68米以上。

第五条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条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条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条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条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2.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均符合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均符合教育部《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5.对录取考生的身体条件要求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六)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在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做好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意见》(黔招委[2011]3号)规定的标准的基础上护理类、助产类按特殊专业录取,要求学生五官端正,口齿清楚,无残疾;女生身高须在1.58米以上、男生身高须在1.68米以上。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以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关于医学类学生体检的要求为依据执行。对色觉异常的考

(六)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在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的基础上护理类、助产类按特殊专业录取,要求学生五官端正,口齿清楚,无残疾;女生身高须在1.58米以上、男生身高须在1.68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