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参照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6、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地招办规定加分进档,录取时以实际考分为准。
第十六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地招办规定加分进档,录取时以实际考分为准。
第二十四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地招办规定加分进档,录取时以实际考分为准。
第二十四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地招办规定加分进档,录取时以实际考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