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教育部、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四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七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教育部、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天津市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2015年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四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八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天津市规范和减少高考加分项目的实施方案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