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当地省招办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加分提档,安排专业时认可加分。
第十三条 安排专业时,确定一定的分数级差。分数级差的确定原则为:以投档到我校的所有考生的专业志愿满足率大为原则。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也相同时,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文史类为语文。
所有考生按投档分数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按分数级差进入下一个专业志愿的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对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对于有统考要求的省份必须通过所在省统考。招生政策按照各省(市、区)招办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除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由于学校条件所限,新生进校后,学校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学校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且对往届生和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 新生应在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物价局当年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体检、新生资格复查等工作。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1号邮编:430200
联系电话:027—59367521
学校网址:http://www.***.cn
第二十二条 本招生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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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计划与录取第十一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当地省招办的政策执行。第十二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加分提档,安排专业时认可加分。第十三条安排专业时,确定一定的分数级差。分数级差的确定原则为:以投档到我校的所有考生的专业志愿满足率大为原则。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也相同时,相关
第三章计划与录取第十一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当地省招办的政策执行。第十二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加分提档,安排专业时认可加分。第十三条安排专业时,确定一定的分数级差。分数级差的确定原则为:以投档到我校的所有考生的专业志愿满足率大为原则。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也相同时,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