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条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条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对部分专业设定身高要求。艺术类专业一般要求男生在1.65米以上、女生在1.55米以上;体育类专业一般要求男生在1.70米以上、女生在1.60米以上;护理学专业一般要求考生在1.58米以上。

第四条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条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条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条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条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条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条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