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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北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总则

2016年湖北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总则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3-03-17 21:08:05 解决时间:2018-09-10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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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工程学院(国标代码10528)。学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湖北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贯彻及指导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对学校招生事项做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法规,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年度招生方案及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总体规模,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九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及录取情况,统筹考虑,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条 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

  技校网 2018-09-10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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