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申请:
(1)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
(2)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受理:
(1)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C审查和决定:
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登记机关做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三)合伙企业1.需准备的材料:(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8)全体合伙
(1)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一)税收优惠: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1.需准备的材料:(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投资人身份证明;(3)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4)企业住所证明;(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6)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有限责任公司1.需准备的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公司住所证明;(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一)个体工商户1.需准备的材料:(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2)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3)经营者身份证明;(4)经营场所证明;(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
创业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2.办理流程:A申请:(1)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2)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1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