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准备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公司住所证明;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2.办理流程:
A申请: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受理:
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①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②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③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④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C审查和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①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②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③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④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D发照:
公司登记机关做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做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合伙企业1.需准备的材料:(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8)全体合伙

(1)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一)税收优惠: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1.需准备的材料:(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投资人身份证明;(3)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4)企业住所证明;(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6)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个体工商户1.需准备的材料:(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2)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3)经营者身份证明;(4)经营场所证明;(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

2.办理流程:A申请:(1)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2)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

创业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1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有限责任公司1.需准备的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公司住所证明;(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