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工作接受省教育厅、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违纪行为根据教育部令第36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二)对发现考生违纪违规的,及时报省招办并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发现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停止其工作,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由纪检部门调查处理。违反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四)在组考环节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放松考试纪律,有监守自盗,传递、夹带,暗示、纵容、包庇考生违纪作弊或隐瞒考场违纪作弊情况等行为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惩处。
(五)命题、制卷及保管环节严格执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教密〔2002〕2号),如有不执行本保密制度,发生试卷答卷泄密、失盗、损毁、涂改等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六)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招办。
(七)对发现社会上有以学校招生名义实施诈骗活动的,必须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八)严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

缴纳报名考试费用、交报名材料及领取准考证(一)缴纳报名考试费用资格初审合格的考生,于4月18日下午18时之前在规定的考点缴纳80元考试报名费。在指定日期内未缴纳报名费者,视为自愿放弃;由于个人原因未参加综合考核的考生,不予退还报名费。(二)领取准考证考生在缴纳报名费后凭收费票据领取准考证。(三)交报名材料1.考生领取准考证时上交毕业学校签章的《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考生报名表》1份(

4.教育部规定及甘肃省地方性照顾政策加分项目:(1)对报考汉语言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加20分。(2)长期居住在民族自治县的汉族考生,录取时加10分。

1.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考生的政治、文化、健康及身份等方面的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招生范围及对象(一)甘肃省范围内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三校毕业生(含应届),具有高中学历的复转军人也可报考。(二)上述考生必须已经参加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三)考生必须凭高考报名考生号报考。(四)单独招生的考生身体健康并在原报名地参加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并达到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报名及资格审核(一)报名时间:2016年3月1日―4月1日,逾期不予办理。(二)报名方式1.网上报名:符合单独招生报名条件的学生,登录酒泉职业技术学院网站(http://www.),填写《酒泉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单独招生考生报名表》,选择报考专业(每位考生填报一个第一志愿专业,两个第二志愿专业,并注明是否愿意服从专业调剂录取),并按网上提示上传照片,照片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

(四)艺术类及体育类特长生测试1.凡参加2016艺术类及体育类全省联考,成绩合格,且能提供高中会考成绩单的考生,无需参加单独招生综合文化知识测试,会考成绩以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成绩为准。折算计分原则:A级计150分、级计130分、C级计110分、D级计90分;凡参加2016年艺术类及体育类全省联考成绩合格的特长生,无需参加由我院组织的专业测试,专业测试成绩按100分计。2.无

4.教育部规定及甘肃省地方性照顾政策加分项目:(1)对报考汉语言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加20分。(2)长期居住在民族自治县的汉族考生,录取时加10分。

(四)缴费、领证及核验1.缴纳测试费资格初审合格的考生,可于4月5日下午18时之前在学院网站网上缴纳测试费100元,逾期未缴纳费用者,视为自愿放弃,由于个人原因未参加测试的考生,不予退还测试费。无网上银行支付条件的考生可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将测试费汇至学院账户(开户名:酒泉职业技术学院,账号:,开户行:建行酒泉营业室)汇款时必须注明考生姓名、身份证号。汇款到账截止时间为4月5日下午18时,逾期未

报考对象及条件(一)招生对象:甘肃省范围内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中职应届毕业生。(二)报考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乱纪记录。2.参加甘肃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3.身心健康。参加单独招生的考生必须参加今年县(区)招办组织的高考体检,并符合我院2016年单独招生相关专业规定的招生条件和身体要求。4.提供本人考生号、身份证号等相关高考报名信息。招生计

监督及违纪违规处理(一)招生工作接受省教育厅、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违纪行为根据教育部令第36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二)对发现考生违纪违规的,及时报省招办并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三)对发现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停止其工作,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由纪检部门调查处理。违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