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核选拔(一)程序1.报到时间:2016年2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2.复试时间:2016年2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3.资格审查考生考核时须亲自携带本人以下材料到我院接受检查:(1)填写完整并密封完好的《厦门大学2016年博士研究生政治表现情况审查表》(该表可在厦门大学招生办网页:http://zs..cn下载);(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应届生携学生证);(3)硕士期间成绩单(加盖教务部门或档案单位红色/蓝色公章);(4)英语四六级水平证书或相关成绩证明原件;(5)身份证原件;(6)一张近期1寸免冠彩照,用于体检;(7)考生自述(主
(2)第二轮考核(化学一级学科考核):考察形式:5分钟PPT汇报(以往科研工作介绍和博士期间学术规划)+3分钟英文考察+10分钟问答(含用英文回答问题),面试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本专业正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组成,对经过第一轮分组面试考核入围考生的各方面素质进行综合考核,从整体上对考生的素质进行直接对比。
二.个人报名方式及报名材料考生需事先联系拟招收博士生导师组,并按照厦门大学招收攻读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时间履行正常报名手续。报考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并且只作为资格筛选:1.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打印的《厦门大学2016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名登记表》,考生本人须在报名登记表末页“本人自述”栏落款处亲笔签名确认。在职考生须签字承诺:若被我校录取,即辞去原单位工作,并将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入我校,全日制学习;2.本科和硕士阶段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生须提交学生证复印件);3.成绩单:本科和研究生阶段学习成绩单,须加盖所在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或本人档案
3.终考核结果按专业知识(权重40%)、外语水平(权重30%)和综合素质(权重30%)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百分制),考核成绩填入《厦门大学2016年博士研究生录取审批表》。
4.考核安排(安排所、系两轮考核):(1)第一轮考核(研究所考核):根据考生申报的研究方向,按照相近研究方向原则分组,由相关研究所组织考核。考察形式:1)英文能力考察2)面试:15分钟PPT汇报(10分钟以往科研工作介绍和博士生阶段学术规划+5分钟前沿学术文献)+15分钟提问,各面试小组由不少于5名本专业正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组成,对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考核,确定参加第二轮考核(化学一级学科考核)的考生名单。其中前沿学术文献由各面试小组组长选择提供,考生于报到当天领取,并在面试前完成PPT汇报内容。(2)第二轮考核(化学一级学科考核):考察
6.考生个人陈述:每位考生须提交一份3000字以内能全面反映个人特质的个人陈述。至少包括(1)学习和科研经历、经验、科研特长、突出能力等;(2)硕士论文工作创新点描述;(3)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习科研计划,包括希望解决的科学问题和研究设想;(4)列出两位以上的意向主导师,请在厦门大学招生办查询当年的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和博士生主导师名单。
(一)程序1.报到时间:2016年2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2.复试时间:2016年2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3.资格审查考生考核时须亲自携带本人以下材料到我院接受检查:(1)填写完整并密封完好的《厦门大学2016年博士研究生政治表现情况审查表》(该表可在厦门大学招生办网页:http://zs..cn下载);(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应届生携学生证);(3)硕士期间成绩单(加盖教务部门或档案单位红色/蓝色公章);(4)英语四六级水平证书或相关成绩证明原件;(5)身份证原件;(6)一张近期1寸免冠彩照,用于体检;(7)考生自述(主要包括考生本
三.初审选拔时间安排:2016年1月中旬1.基本资格审查:学院收到考生的申请材料后,院系研究生招生秘书负责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初审,将符合要求的材料递交化学学科专家组审核。2.专家组审查:由化学学科组织专家组根据考生提供的申请材料所体现的专业基础、学术背景、科研经历及成果、英语水平、专家推荐情况、拟攻读博士学位的科学研究计划等,进行认真评审并评分,以评分方式按一定比例和择优推荐原则,推荐面试名单。3.研究所复审:将学科初审推荐的面试名单和考生资料分发到各研究所,由各研究所根据专业需求对学科推荐面试名单再进行一次筛选并向化学学科报送推荐面试名单。4.学
(1)第一轮考核(研究所考核):根据考生申报的研究方向,按照相近研究方向原则分组,由相关研究所组织考核。考察形式:1)英文能力考察2)面试:15分钟PPT汇报(10分钟以往科研工作介绍和博士生阶段学术规划+5分钟前沿学术文献)+15分钟提问,各面试小组由不少于5名本专业正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组成,对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考核,确定参加第二轮考核(化学一级学科考核)的考生名单。其中前沿学术文献由各面试小组组长选择提供,考生于报到当天领取,并在面试前完成PPT汇报内容。
2.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考核不合格者;政审不合格者;体检不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