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二级学院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教育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以及高校等(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综合考虑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和以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类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省财政按比例分担。市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财政按比例分担。
鼓励各市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省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省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五条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从教育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主要由学校的收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及资助工作绩效等因素决定。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每年5月31日前,省教育厅、财政厅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教育部、财政部进行审核。
第十条省财政厅、教育厅于每年9月1日前,将财政部、教育部批复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各高校。
省属高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下达各高校。
市属高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市级财政、教育部门,由市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到高校。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晋财教[2007]148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84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14年第四批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教〔2014〕365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落实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综合考虑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和以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类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适当倾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自治区教育厅2007年9月下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财教【2007】9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适用对象为广西英华国际职业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自治区共同出资设立(所需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按8∶2的比例分担),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自治区教育厅2007年9月下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财教【2007】9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适用对象为广西英华国际职业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自治区共同出资设立(所需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按8∶2的比例分担),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奋发学习,努力进取,促进贫困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7】92号)规定,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资助育人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十一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高校,国家助学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二级学院统拨付;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高校,由教育部门专户拨付。第十二条每年度末,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按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并按预算下达渠道和级次报送决算报告。第十三条高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第十四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申请评审办法,并报省学生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认真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院长副组长分管资助财务工作副院长成员学工处财务处招生处纪委负责人及各系部党支部书记领导小组下设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工作处主任学工处处长兼任成员资助经办人员出纳各系部学管员第三条国家奖学金评定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二级学院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教育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