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黑龙江东方学院,办学地点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九路1号。
第三条 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特色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试点单位。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校定位为培养高层次应用性技术技能人才的应用型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坚持非营利性办学方向,实行专家办学、教授治教,把人才培养质量及毕业生在人才市场的竞争能力作为学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第六条 学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黑龙江东方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颁发黑龙江东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院长、分管副院长、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学校成立由职能部门、教师、在校生及毕业生代表组成的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对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各种招生方案及其实施等进行民主监督,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等。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本科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同时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举报和投诉。监督举报电话:(0451)86646170。
第十条 学校面向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招生专业,根据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计划,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当年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二条学校的全称为黑龙江东方学院,校址设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九路1号。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第十一条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第十二条学院根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依投档志愿次序按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

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公寓住宿费。

第四章录取规则和办法第十一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第十二条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第十三条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

第三章招生专业和计划第十一条学校部分专业实施大类招生。实施大类招生的专业学生入校后第一学年按统一专业基础平台方案培养;第二学年根据学生志愿和成绩选择专业,按不同专业培养方案分流培养。英语、商务英语专业采用英语授课。第十二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第十三条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

第十五条学校部分专业按专业方向培养,具体为:英语专业按英法双语方向培养;俄语专业分别按俄英双语、商务俄语方向培养;日语专业分别按日英双语、商务日语方向培养;朝鲜语专业按商务韩语方向培养;市场营销专业分别按市场营销、商务策划方向培养;财务管理专业分别按财务管理、会计方向培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分别按模具设计及制造技术、数控技术、汽车运用与维修方向培养;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分别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的全称为黑龙江东方学院,办学地点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九路1号。第三条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举办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是国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的全称为黑龙江东方学院,办学地点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九路1号。第三条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务院学位委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的全称为黑龙江东方学院,校址设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九路1号。第三条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