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也可同时享受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类资助性的奖、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十二条在受资助期间,有以下情况的,将终止资助:
1.中途因病、因事休学、退学的学生,自休学、退学当月起终止向其发放国家助学金,改向退学或休学学生所在系推荐的其他学生发放。
2.在受资助期间,获助学生若出现以下行为:
(1)因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违反社会公德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含)以上处分;
(2)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有吸烟、酗酒等有悖于《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文明行为准则》;
(3)不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集体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
(4)存在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者;
(5)在申请该项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学生处
2017年5月20日
2017年邯郸市第二职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申请程序1.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我校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当年我校国家助学金金额,按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占比例给各院系分配金额。3.符合我校申请国家助学金条件的在校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4.班级民主评议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1.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制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办法,指导、审核、监督各院系的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2.各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础上,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组织本院系学生的申请、评审等工作;3.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金时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学校有权追回己发放的助学金,并按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1.国家助学金分二个档次,分别为一等4000元,二等2000元;2.国家助学金分两个学期发放,每学期分别发放一等2000元,二等10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国家助学金实施意见(闽财教〔2012〕135号)要求,受理学生申请,组织评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
第十二条学院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方式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将选择以下几种发放方式中的一种将资助金发放到学生手中:1.将国家助学金现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2.将资助金按月直接打入学生的饭卡;3.交学费。
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形式发放,并按受助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核发,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中职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和发放中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防止不正之风。学院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职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助学金发给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也可同时享受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类资助性的奖、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等。第十二条在受资助期间,有以下情况的,将终止资助:1.中途因病、因事休学、退学的学生,自休学、退学当月起终止向其发放国家助学金,改向退学或休学学生所在系推荐的其他学生发放。2.在受资助期间,获助学生若出现以下行为:(1)因触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