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招生政策和计划的制定,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招生日常具体工作;校监察室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和处理各类招生投诉。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1.学费:根据闽价〔2000〕费字245号和闽价费〔2012〕356号文件收取。(1)大专(普通专业),6000元/生.学年;(2)大专(艺术类专业),7200元/生.学年;2.住宿费:根据泉价〔2016〕3号文件收取,校本部800元/生.学年,永春校区650元/生.学年。3.代办费:第一学年预收900元,第三学年各预收600元,多还少补。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
第九条招生计划本省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编印的《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招生计划》为准;分省招生计划数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的计划为准,分专业招生人数详见招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当年招生计划本。
第十八条凡以前我校有关高职招考招生录取工作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4月12日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3月28日
第八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招生政策和计划的制定,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招生日常具体工作;校监察室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和处理各类招生投诉。
第八条学校成立高职招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小组和监察组。招生工作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招生日常具体工作;招生监察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和处理各类招生投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招生监察组的监督下进行,招生录取过程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录取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利益。
第八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小组和监察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政策和计划的制定,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招生日常具体工作;招生监察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和处理各类招生投诉。
第八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招生政策和计划的制定,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招生日常具体工作;校监察室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和处理各类招生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