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具体按照《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1号)执行。
第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原来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出资,用于资助纳入我校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补助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4—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进一步保障研究生基本生活和学习,学校设立研究生助学金。为做好助学金管理工作,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研究生助学金由学校统筹投入资金,建立专项账户列支。第三条助学金的发放范围为全日制就读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即人事档案及工资关系转入我校就读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各类专项计划的研究生助学金发放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非全日制研究生不享受助学金。第四条研究生助学金的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1000元,按10个月发放,7、8月不发。第五条助学金的发放年限为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第六条学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南发字〔2015〕11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报送程序:1.校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将上一学年度助学金资格名单下达各学院(中心、所);2.各学院(中心、所)助学金工作小组根据本年度学籍变动情况,更新下一学年度助学金获得者名单;3.各学院(中心、所)助学金工作小组将名单报本单位研究生助学金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将名单在本单位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助学金管理办公室;4.校助学金管理办公室汇总相关材料,报校助学金工作委员会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四章助学金日常管理第十一条报送程序:1.校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将上一学年度助学金资格名单下达各学院(中心、所);2.各学院(中心、所)助学金工作小组根据本年度学籍变动情况,更新下一学年度助学金获得者名单;3.各学院(中心、所)助学金工作小组将名单报本单位研究生助学金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将名单在本单位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助学金管理办公室;4.校助学金管理办公室汇总相关材料,报校助学金工作委员会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助学金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中心、所)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工作委员会提
第十四条助学金在研究生办理报到或注册手续后发放。每月助学金原则上于当月25日左右发放,新生助学金待所在学院(中心、所)入学档案审核完毕后统一发放。
3.各学院(中心、所)助学金工作小组将名单报本单位研究生助学金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将名单在本单位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助学金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助学金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为制定修改助学金管理办法,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助学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研究生助学金的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1000元,按10个月发放,7、8月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