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考总分=各科等第换算分值相加的总和(信息技术与通用技术学考分设的考生,信息技术与通用技术等第换算分值以50%计)。各科等第转换成分数如下表所示:
学业水平考试等第A CD(P)E换算分值
职业技能统考分总分=全省职业技能统考成绩。

第十七条学考总分或职业技能统考分。学考总分=各科等第换算分值相加的总和(信息技术与通用技术学考分设的考生,信息技术与通用技术等第换算分值以50%计)。各科等第转换成分数如下表所示:职业技能统考分=全省职业技能统考成绩。考生学考科目的等第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成绩为准。从外省转入浙江省的学考成绩,须由考生本人向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申请认定后有效。

第十七条学考分或职业技能统考分。学考总分=各科等第换算分值相加的总和(信息技术与通用技术学考分设的考生,信息技术与通用技术等第换算分值以50%计)。各科等第转换成分数如下表所示:学业水平考试等第ACD(P)E换算分值职业技能统考分总分=全省职业技能统考成绩。

第十七条学考分或职业技能统考分。学考总分=各科等第换算分值相加的总和(信息技术与通用技术学考分设的考生,信息技术与通用技术等第换算分值以50%计)。各科等第转换成分数如下表所示:学业水平考试等第ACD(P)E换算分值职业技能统考分总分=全省职业技能统考成绩。

2.学考分或职业技能统考分学考总分=各科等第换算分值相加的总和。各科等第换算成分数如下表所示:学业水平考试等第ABCPE换算分值职业技能统考分总分=全省职业技能统考成绩。

2.学考分或职业技能统考分学考总分=各科等第换算分值相加的总和。各科等第换算成分数如下表所示:学业水平考试等第ABCPE换算分值职业技能统考分总分=全省职业技能统考成绩。

第十七条学考分或职业技能统考分。学考总分=各科等第换算分值相加的总和。各科等第转换成分数如下表所示:学业水平考试等第ABCPE换算分值职业技能统考分总分=全省职业技能统考成绩。

第十六条学考分或职业技能统考分。学考总分=各科等第换算分值相加的总和(信息技术与通用技术学考分设的考生,信息技术与通用技术等第换算分值以50%计)。各科等第转换成分数如下表所示:考生学考科目的等第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成绩为准。从外省转入浙江省的学考成绩,须由考生本人向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申请认定后有效。职业技能统考分总分=全省职业技能统考成绩。

第十七条学考分或职业技能统考分。学考总分=各科等第换算分值相加的总和(信息技术与通用技术学考分设的考生,信息技术与通用技术等第换算分值以50%计)。各科等第转换成分数如下表所示:学业水平考试等第ACD(P)E换算分值职业技能统考分总分=全省职业技能统考成绩。

第十七条学考分或职业技能统考分。学考总分=各科等第换算分值相加的总和(信息技术与通用技术学考分设的考生,信息技术与通用技术等第换算分值以50%计)。各科等第转换成分数如下表所示:学业水平考试等第ABCD(P)E换算分值职业技能统考分总分=全省职业技能统考成绩。

2.学考分或职业技能统考分学考总分=各科等第换算分值相加的总和(信息技术与通用技术学考分设的考生,信息技术与通用技术等第换算分值以50%计)。各科等第换算成分数如下表所示:学业水平考试等第ABCD(P)E换算分值职业技能统考分总分=全省职业技能统考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