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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全日制本专科总则

2018年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章程总则
中专网 更新时间:2022-04-26 13:16:56 解决时间:2018-11-12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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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及地方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桂林电子科技大学,院校代码:10595。

第三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共建高校、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入选高校、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建设高校,培养包括高职(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学校现有三个校区,分别是桂林市金鸡岭校区、桂林市花江校区、北海市北海校区。应用型本科、高职(专科)各专业办学地点在北海校区。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政策规定,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项,领导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执行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编报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有关问题,组织对新生录取资格进行复查等。

第八条学校成立招生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接受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九条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向考生和社会公布,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中专 数据中心 2018-11-12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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