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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湖南警察学院招生工作组织机制及人员

2018年湖南警察学院招生章程招生工作组织机制及人员
中专网 更新时间:2022-05-04 03:39:24 解决时间:2018-04-23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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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招生工作组织机制及人员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招生业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责任心强;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身体健康,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招生的文件,参加招生工作业务培训,掌握相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熟悉招生流程及录取办法。未参加培训者不得参与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禁毒学、警务指挥与战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七个专业为本科公安类专业。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公安类专业招生的规定,考生须参加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及政审。

第十四条 公安类专业考生身体条件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细则》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以2018年公安部下达的公安普通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文件为准):

(一)身高、体重: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公斤〕=身高〔厘米〕-110)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均不能招录。

(二)视力、辨色:单侧裸眼视力为4.8(0.6)以上;无色盲、色弱或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

(三)血压正常:收缩压在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舒张压在8.00-12.00千帕(60-90毫米汞柱)。

(四)单侧耳语听力5米以上;嗅觉正常。

(五)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无纹身。

(六)无肢体功能障碍。

(七)无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

(八)无血液病、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无结核病;无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无严重急慢性胃、肠疾病;无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无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无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

(九)无各种恶性肿瘤、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

(十)无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

(十一)无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无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十二)无红斑狼疮、皮肌炎、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无大动脉炎。

(十三)无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无艾滋病。

(十四)无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无严重的慢性骨髓炎。

第十五条 报考公安类专业考生的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以2018年公安部下达的公安普通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文件为准);特定情形下体能测试项目如需进行调整,由学校报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性别测 试 项 目合 格 标 准男子50米7"1以内(含7"1) 1000米4'05"以内(含4'05") 俯卧撑10秒内完成6次以上(含6次) 立定跳远2.2米以上(含2.2米)女子50米8"6以内(含8"6) 800米4'00"以内(含4'00") 仰卧起坐10秒内完成5次以上(含5次) 立定跳远1.5米以上(含1.5米)

第十六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勇敢机智,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志愿献身公安保卫事业,并经公安机关政治审查合格。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以2018年公安部下达的公安普通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文件为准):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三)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四)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五)有过吸毒史的;

(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八)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第十七条 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及政审的时间为6月底7月初,具体时间以学校公告为准。

第十八条 考生必须在各省统一规定的志愿填报时间内填报志愿。湖南省考生报考我校公安专业的须在本科提前批填报志愿,报考学校普通专业的须在本科二批填报志愿。

第十九条 报考学校的考生应在各省的相应批次志愿栏中准确填报志愿。湖南省考生报考学校公安类专业的必须在本科提前批志愿栏中进行志愿填报,且只能在六类参加本科提前批录取的院校(专业)中选报公安院校类湖南警察学院的公安类专业,不能跨类混报,否则志愿无效。湖南省考生报考学校普通本科批相关专业在本科二批志愿栏进行志愿填报。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公安类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普通专业中的法学、信息安全、行政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应用心理学专业安排在本科二批。

第二十二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相关规定确定我校的投档比例。

第二十三条 招生人员应仔细审阅每一个考生电子档案,对考生档案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不符合规定或未达标准者,不予确定为录取对象。

第二十四条 公安类专业按考生的文化成绩和面试、体能测试、体检、政审的综合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普通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原则确定专业,对于分数低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二十六条 法学专业不录取口吃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八条 根据当前公安机关录警实际需求情况,公安类专业招收女生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数的10%。普通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九条 普通专业考生身体条件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的规定执行。公安类专业考生身体条件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本章程第十四条中的相关身体条件。

第三十条 录取通知书按考生高考报名时所填写的通信地址统一邮寄。

第三十一条 录取结束后,考生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指定网站或拨打公布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三十二条 公安类专业新生入校后,湖南省公安厅和学校共同组织全面复查。三个月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转入普通专业学习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学生统一住校。按照公安部规定,学生实行警务化管理,在校统一着制式服装。

第三十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学校根据自愿原则动员学生购买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的,按教育部2002年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修业期满,各项考试、考核合格,颁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文凭。

第三十六条 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就业按人社部、公安部、教育部和中央编办等六部委下达的文件精神执行;普通专业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类招生严格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2018年各招生专业的学费标准为:

侦查学:7150元/年

治安学:7150元/年

交通管理工程:7150元/年

刑事科学技术:7150元/年

禁毒学:7150元/年

警务指挥与战术:7150元/年

网络安全与执法:7150元/年

法 学:4000元/年

行政管理:4000元/年

信息安全:4800元/年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4800元/年

应用心理学:3800元/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律实行集体住宿,住宿费标准为1200元/年。(含热水维护费100元,空调维护费100元)

各专业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正在上报审批中,终以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学校实行“奖(奖学金)、贷(国家助学贷款)、助(勤工助学岗位)、补(困难补助)、减(学费减免)”五位一体的助学工程。

第四十条 学校设一等、二等、三等共三个等级奖学金,同时设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和“个人单项奖励”。

第四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或品学兼优的学生,经评定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十二条 对困难学生实行助学金补助政策。学校设有国家助学金、校级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临时补助。在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前需进行贫困生认定,步骤为:经本人申请,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由其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如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无专用章,可由政府代章)和《湖南警察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学管部门审核、公示,并由学校研究确定贫困等级。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和校级特殊困难补助原则上必须通过贫困生认定。

第四十三条 贫困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和家长(或其它法定监护人)7-9月份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学校不再组织高校助学贷款。

第四十四条 学校通过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等渠道,多方位为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帮助。

第四十五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公安部下发的有关文件及政策规定,遵守各省(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不得接受考生及家长的馈赠、宴请,不得收受红包、礼金。

第四十七条 招生工作将认真履行本章程公布的各项承诺,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决杜绝招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现象,严禁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严禁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做虚假招生宣传、违规录取学生。凡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法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18年招生工作,由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一八年四月

  中专 数据中心 2018-04-23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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