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招生工作,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丽水学院2018年全日制招生工作。
第四条学校全称:丽水学院。
第五条学校部委码:10352。
第六条学校层次和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丽水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校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丽水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丽水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校地址及邮编:丽水市学院路1号,邮编:323000。
第九条学校简介:丽水学院地处素有“秀山丽水、养生福地、长寿之乡”美称的“中国生态第一市”--丽水市市区,学校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07年的处州师范学堂,2004年5月更名为丽水学院,2010年5月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合格评估,2016年11月高质量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
学校校园占地面积1008.16亩,校舍建筑面积38.74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44亿元。学校现有民族学院、教师教育学院、生态学院、工学院、医学与健康学院、商学院、中国青瓷学院、职业技术学院8个二级学院,设有47个本科专业,涵盖了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医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普通全日制在校生有12777人。学校全面实施“特色办学、创新兴校”行动计划,全面实施全校范围内自主转专业制度,打造“关爱学生的大学”。与国内外十多所高校建立了合作交流关系,多数专业的优秀学生都有外出交流学习机会。校内现有来自亚洲、非洲、欧洲、大洋洲等28个国家的国际学生。2014年,经教育部批准与瑞典耶夫勒大学合作举办护理学本科专业,成为地方本科院校中为数不多的获准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高校之一。
学校是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全国“工人先锋号”单位、全国民族体育先进集体、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和浙江省文明单位和浙江省“5A”级平安校园。
第十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招生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招生工作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丽水学院2021年全日制学生招生工作第四条学校全称丽水学院第五条学校部委码10352第六条学校层次和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第七条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丽水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校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丽水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丽水学院学位评定委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切实做好高职提前招生工作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历史悠久底蕴深厚的全日制综合性公办高职院校是浙江省高职高水平学校建设单位浙江省示范性高职院校浙江省优质高职院校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浙江省文明单位浙江省文明校园是全国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和浙江省首批数字校园示范学校第三条学校具有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高职毕业证书第四条学校位于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是全国优秀高职院校、浙江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和浙江省文明单位,是全国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和浙江省数字校园示范学校。 第三条学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是浙江省示范性高职院校、浙江省优质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和浙江省文明单位,是全国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和浙江省首批数字校园示范学校。第三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丽水职业技术学院由浙江林业学校和浙江丽水商业学校合并升格组建而成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是全国优秀高职院校、浙江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和浙江省文明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切实做好高职提前招生工作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历史悠久底蕴深厚的全日制综合性公办高职院校是浙江省高职高水平学校建设单位浙江省示范性高职院校浙江省优质高职院校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浙江省文明单位浙江省文明校园是全国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和浙江省首批数字校园示范学校学校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设施先进生活条件完善第三条学校具有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颁发全日制普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招生工作,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丽水学院2018年全日制招生工作。第四条学校全称:丽水学院。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2018年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招生工作。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第四条学校全称:丽水职业技术学院第五条院校国家代码:1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浙江省推进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方案》(浙教职成〔2012〕26号)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教试院〔2012〕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招生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是公办全日制综合性高职院校,是浙江省示范性高职院校、浙江省优质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是浙江省示范性高职院校、浙江省优质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和浙江省文明单位,是全国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和浙江省首批数字校园示范学校。第三条学校具有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