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和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期限由招生单位规定)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5.报名参加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和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六)考场周边交通考试期间(12月22日上午7:30-下午5:30,12月23日上午7:30-下午5:30),第五教学楼周边(西区大门至五教南楼、音乐楼外、后勤处至五教南楼)施行交通管制,禁止停放车辆。进入校园的各类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行政楼后及行政楼前等停车场,缓慢行驶且禁止鸣笛。建议考生尽量不开车。
三警示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08月29日发布,2015年11月01日实施)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中华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祝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内江师范学院考点工作取得圆满成功!祝各位考生金榜题名、马到成功!祝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内江师范学院考点工作取得圆满成功!祝各位考生金榜题名、马到成功!
2022年内江师范学院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点考生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2.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3.抄袭他人答案的;4.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2.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3.抄袭他人答案的;4.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
2022年内江师范学院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点考生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08月29日发布,2015年11月01日实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08月29日发布,2015年11月01日实施)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08月29日发布,2015年11月01日实施)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