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我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第十三条学院成立由举办高校青岛理工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第十四条招生对象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身体健康的考生。第十五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青岛理工大学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第十二条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青岛理工大学本专科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cn/)等规定途径公布并按时报送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第十四条艺术类招生专业范围:2018年艺术类招生专业包括美术类专业及音乐类专业

2022年青岛理工大学人文与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组织机构

2022年青岛理工大学管理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组织机构

(一)组织机构1.成立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成立学院院长、学院总支书记和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副书记、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分管学科工作的副院长、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科(专业)带头人等组成。2.学院成立社会工作研究生复试小组。复试小组由责任心强、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作风过硬的校(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研究生导师、教研室主任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优秀教师组成。复试小组成员由不少于5名在职教师组成,其中研究生导师一般不少于3名,外语听说能力较强的老师不少于1名。复试小组设组长1名,负责本组复试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复试小组另配备秘书1

(一)组织机构1.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和学生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的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研究生处、监察处、培养学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校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检查组,由监察处处长任组长,成员由研究生处、监察处相关人员组成。校录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2.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学院总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任副组长的学

(一)组织机构1、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的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校录取领导小组),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研究生处、纪检监察、培养学院、教务处、财务处、后勤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校录取领导小组下设检查组,由监察处处长任组长,成员由研究生处、监察处相关人员组成。校录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2、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成立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学院总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分管学科工作的副院长、院学术

二、组织领导(一)组织机构1、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的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研究生处、纪检监察、培养学院、教务处、财务处、后勤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校录取领导小组下设检查组,由纪委副书记任组长,纪委监察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纪委监察室相关人员组成。校录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2、各培养学院成立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学院总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分管学科工作的

(二)机构职责1、学校录取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检查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全面检查,加强对复试录取办法、组织过程、招生计划执行、专项录取工作、信息公开情况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学校研究生招办网站公布检查组监督举报电话及邮箱,受理并处理投诉和举报等。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研究生处具体负责研究生复试工作,主要职责是:指导全校研究生复试工作;制定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复试小组进行相应考核工作;对全校复试工作进行过程监控;受理有关复试工作的意见建议反馈,并视具体情况予以督办处理;负责制定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按

(一)组织机构1、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的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研究生处、纪检监察、培养学院、教务处、财务处、后勤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校录取领导小组下设检查组,由纪委副书记任组长,纪委监察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纪委监察室相关人员组成。校录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2、各培养学院成立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学院总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分管学科工作的副院长、院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