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青岛理工大学设立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青岛理工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与就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青岛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青岛理工大学本专科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zsjy.***.cn)等规定途径公布并按时报送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专业语种要求:英语专业考生的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因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新生入学后,其它小语种考生须改学英语。
第十七条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第十八条体检要求:执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注意事项:
1.美术加试:凡报考建筑学专业的考生,应具备绘画基础。入学后加试美术,根据成绩及招生计划确定建筑学专业新生名单,加试不合格的新生转入土木工程专业学习。
2.被录取为青岛理工大学临沂校区所设专业的学生就读地点为临沂校区,不能调整校区就读。
第二十条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招生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体制,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普通文理专业录取原则:
1.学校根据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设定的相应批次录取低控制线及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2.在未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当进档考生高考成绩相同时,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3.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投档(投档录取原则有特殊规定的省份按照当地招生考试主管机关要求执行),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将优先得到满足;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投档分数相同学生,首先按“志愿优先”原则进行专业投档,如出现志愿计划数不对等、志愿顺序相同的情况,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门课程总分高低顺序进行专业投档。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4.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随机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中去;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因退档而造成的缺额,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直至完生计划,递补考生只能安排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
5.如果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不足,将按规定录取征集志愿(第二志愿),征集志愿(第二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考生报考专业都不满足且不服从调剂时,将予以退档,按规定录取后续志愿的考生。
6.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7.在江苏省录取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在内蒙古录取规则为“专业志愿清”。
8.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浙江省对选考科目的规定按照当地省份有关规定和我校设定的科目类别执行,选考科目与报考专业要求相匹配。
第二十二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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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美术类统考成绩录取的省份:实行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加权综合分(综合分计算方式由当地招生考试主管机关确定)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在进档考生中,依据综合分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的,首先参照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志愿顺序也相同的,取专业课成绩较高者;不实行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加权综合分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在投档考生中,依据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首先参照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志愿顺序也相同的,取文化课成绩较高者。
2.使用校考成绩的艺术专业录取原则:在进档的考生中,按照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学校本科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及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经各省级招办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照山东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有一整套完善的“奖、贷、助、补、减”资困助学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宝钢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校董会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以及宗倬章先生奖学金等社会奖学金,通过奖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贫困学生。
第二十八条为欢迎优秀学生报考我校,激励优秀学生奋发成才,扶助优秀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专门设立青岛理工大学新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根据当年具体报考情况评选,分两等:一、全额奖学金,15000元/人;二、半额奖学金,7000元/人。新生奖学金实行申报制,由考生本人直接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书。具体事宜请查阅网页(http://xshch.***.cn),咨询电话:0532-85071032。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等复查。复查不符合条件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受理举报或投诉(通信地址:青岛市抚顺路11号青岛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室,邮政编码:266033,电话:0532-85071099)。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联系方式
1.咨询电话:(0532)85071039
2.E-mail:zsjyb@***.cn
3.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cn
4.学校校园网:http://www.***.cn
5.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11号招生办公室
6.邮编:266033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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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本人参加考查;
2、主机位与辅机位中任意一个监控中出现长时间黑屏;
3、开考后未进入或中途退出(未征得监考员同意)指定钉钉会议(考场);
4、未在我校指定的长江雨课堂平台中答题;
5、考查过程中不服从监考教师指令或考查过程中出现切屏未报告监考教师;
6、考查期间考生脱离拍摄范围或转移考查场地;
7、考查过程中使用电脑、手机等设备进行非考查必要操作或接听非监考教师的电话等;
8、视频录制现场出现除考生外的其他人,或考生与监考教师以外的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进行交流;
9、考查视频录制过程中出现夹带除考查用机外的其它设备、考查资料等情况;
10、其它明显违规、违纪行为,经我校研判应取消成绩的情况。

第六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协调处理学校各层次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l、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政策规定;2、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客观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4、公平、公正地完生录取

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一条青岛理工大学设立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第十二条青岛理工大学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与就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第十三条青岛理工大学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青岛理工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zsjy..cn

第六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协调处理学校各层次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l、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政策规定;2、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客观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4、公平、公正地完生录取

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一条青岛理工大学设立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第十二条青岛理工大学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与就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第十三条青岛理工大学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青岛理工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zsjy..cn

组织机构学院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成立由院长、分管院长和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组成的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2015年注册入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执行学院有关招生工作会议,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我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并做好考生信访接待工作及负责招生情况的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学院成立由举办高校青岛理工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招生工作

(一)组织机构1、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的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校录取领导小组),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研究生处、纪检监察、培养学院、教务处、财务处、后勤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校录取领导小组下设检查组,由监察处处长任组长,成员由研究生处、监察处相关人员组成。校录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2、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成立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学院总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分管学科工作的副院长、院学术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青岛理工大学设立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第十二条青岛理工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与就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第十三条青岛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第十四条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青岛理工大学本专科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zsjy.qu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我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第十三条学院成立由举办高校青岛理工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第十四条招生对象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身体健康的考生。第十五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青岛理工大学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第十二条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青岛理工大学本专科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cn/)等规定途径公布并按时报送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第十四条艺术类招生专业范围:2018年艺术类招生专业包括美术类专业及音乐类专业

(一)组织机构1、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的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研究生处、纪检监察、培养学院、教务处、财务处、后勤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校录取领导小组下设检查组,由纪委副书记任组长,纪委监察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纪委监察室相关人员组成。校录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2、各培养学院成立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学院总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分管学科工作的副院长、院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