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汕头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50号)有关精神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院校名称: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2954
第五条 学院地址:
院本部:汕头市濠江区东湖;邮政编码:515078
金园校区:汕头市金平区金园路23号;邮政编码:515041
新津校区:汕头市龙湖区汕充公路(外充公路)48号;邮政编码:515041。
东墩校区:汕头市金平区蛇针路8号;邮政编码:515041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隶属单位:汕头市政府;
学院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颁发学历证书学院名称:汕头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五条学院地址:院本部:汕头市濠江区东湖;邮政编码:515078金园校区:汕头市金平区金园路23号;邮政编码:515041新津校区:汕头市龙湖区汕充公路(外充公路)48号;邮政编码:515041。东墩校区:汕头市金平区蛇针路8号;邮政编码:515041

第三十二条奖助学金1.国家奖学金:按国家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及奖学金标准发放,获奖者每生每年8000元。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每生每年5000元。3.助学金:按广东省下达的助学金标准发放,获奖者每生每年3000元。4.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每年度评选一次,奖项为学生个人综合测评三等奖,奖金分别为每生每年600元、400元、200元。5.其他来源于社会机构、企业的奖、助学金。

第九条学院隶属单位:汕头市政府;学院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

第三十四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754-、传真:0754-电子邮箱:szyzsb1@学院网址:http://www..cn招生网址:http://zs..cn

第三十三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联系人:夏晓忠监督电话:0754-传真:0754-电子邮箱:szyjcs@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汕头大学医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三条学院全称:汕头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汕头大学医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有关精神,以及广东省和其他有关省(区、市)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汕头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