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必须按照准考证上的时间参加考试,入场时须主动出示《准考证》及身份证,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核验。
二、考生应在规定时间进入候考室。截止进入候考室时间15分钟后,迟到的考生禁止进入候考室,面试成绩按缺考处置。
三、考生应携带必要的文具(签字笔等)进入候考室。禁止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个人电脑等参加考试。
四、考生进入候考室后,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静。
五、考生在监考员点名后应迅速前往面试考场。
六、备课时,应将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上,以便监考员核验。
七、面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离开面试考场,不得向面试考官询问面试结果和分数,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八、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对扰乱考点秩序、恐吓、威胁监考员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三、警示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08月29日发布,2015年11月01日实施)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2.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3.抄袭他人答案的;
4.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1.组织作弊的;
2.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3.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4.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5.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2020年内江师范学院下半年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点考生须知请考生关注四川省2020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生身体健康监测温馨提醒,网址:https://www./Html/202012/Newsdetail_1684.html
(五)考场周边交通考试期间(1月5日上午7:00-下午18:30,1月6日上午7:00-下午18:30),第五教学楼周边(西区大门至五教南楼、音乐楼外、后勤处至五教南楼)施行交通管制,禁止停放车辆。进入校园的各类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行政楼后及行政楼前等停车场,缓慢行驶且禁止鸣笛。建议考生尽量不开车。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
面试考生守则考生必须按照准考证上的时间参加考试,入场时须主动出示《准考证》及身份证,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核验。考生应在规定时间进入候考室。截止进入候考室时间15分钟后,迟到的考生禁止进入候考室,面试成绩按缺考处置。考生应携带必要的文具(签字笔等)进入候考室。禁止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个人电脑等参加考试。考生进入候考室后,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静。考生在监考员点名后应迅速前往面试考场。备课时,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重要资讯(一)考试时间2019年1月5日至6日:上午:08:30-12:10,下午14:30-18:10。(二)考试地点内江师范学院西区第五教学楼(三)临时休息点内江师范学院西区礼堂(四)考试入场、出场通道考试期间,第五教学楼设一个考生入场口,为学术报告厅左侧;设一个考生出场口为学术报告厅右侧。(五)考场周边交通考试期间(1月5日上午7:00-下午18:30,1月6日上午7: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
(三)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一)考试时间2019年1月5日至6日:上午:08:30-12:10,下午14:30-18:10。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