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报名时间:2021年9月24日至27日每天9:00-22:00,面向省内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预报名期间,“网上支付”功能同时开通,支付成功的预报名信息有效,在正式报名期间无需重复报名,但必须按要求进行网报信息确认。
2.网上报名时间:2021年10月5日至25日每天9:00-22:00,面向所有考生。考生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n/,以下简称“研招网”),按网站的提示和有关要求如实、认真填写本人报名信息并完成网上缴费,期间考生可修改本人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3.网报信息确认时间:2021年11月5日前,考生必须按要求完成网报信息确认,逾期不再确认,具体确认方式和要求另行公告,具体时间安排以我校报考点公告为准。
4.打印准考证时间:2021年12月18日至27日,教育部将开通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系统,准考考生务必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研招网”查询考试信息,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三)试座时间2018年12月21日下午5:00-6:00。(12月21日下午6:00后,第五教学楼将封闭作考试专用,第五教学楼考研自习室须清空,作为备用考场。)
(五)考试入场通道考试期间,第五教学楼设四个考生入场点,分别为:南101大门、校史馆两边通道、北101大门。
二考场规则(一)入场安全检查工作的通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等行为的有关精神,按照省招考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在我省国家教育考试中对入场考生进行安全检查的通知》要求,我省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仍将使用金属探测仪对入场考生进行安全检查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1.我省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进行入场安全检查工作,是基于保证考试及考生安全的常规检查,考生不必紧张。2.严禁考生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枪支、无线电收发装置、手表、手机等禁带物品,以及各种金属或含金属物品进入考场。为方便考生掌握考试时间,每个考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2.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3.抄袭他人答案的;4.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重要资讯(一)考试时间2018年12月22日至23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二)考试地点内江师范学院西区第五教学楼。(三)试座时间2018年12月21日下午5:00-6:00。(12月21日下午6:00后,第五教学楼将封闭作考试专用,第五教学楼考研自习室须清空,作为备用考场。)(四)临时休息点考生中午临时休息点为西区礼堂。(五)考试入场通道考试期间,第五教学楼设四个考生入场点,分别为:南101大门、校史馆两边通道、北101大门。(六)考场周边交通考试期间(12月22日上午7:30-下午5:30,12月23日上午7:30-下
(一)考试时间2018年12月22日至23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六)考场周边交通考试期间(12月22日上午7:30-下午5:30,12月23日上午7:30-下午5:30),第五教学楼周边(西区大门至五教南楼、音乐楼外、后勤处至五教南楼)施行交通管制,禁止停放车辆。进入校园的各类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行政楼后及行政楼前等停车场,缓慢行驶且禁止鸣笛。建议考生尽量不开车。
三警示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08月29日发布,2015年11月01日实施)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中华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