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生院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对复试现场进行巡视,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二)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研究生院、各培养单位应及时公布复试录取办法、拟录取推免生名单(含姓名、复试成绩)等相关信息。
(三)实行复议制度。参加复试但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向各培养单位提出质疑,培养单位应负责向考生做出必要解释。考生不接受解释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诉或投诉。对申诉和投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由学校接收推荐免试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中国金融研究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1.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2.根据复试成绩排名,结合推免生的政治思想表现,科研工作能力,培养潜力,在学院专业招生计划名额内择优录取。
3.复试总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考生平时学习、思想表现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方面的考查。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大力推进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确保推免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

1.复试提交材料(1)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在校学习成绩单原件,并加盖推荐院校教务处公章;(3)其他有关材料(如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单,其他获奖证书、本人代表性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原创性工作成果等)复印件。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若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一经发现将不予录取或取消入学资格。

2.奖助学金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推免生可获得一等新生学业奖学金,其它奖助政策参照统考考生待遇。(1)国家奖学金。20000元/年,用于奖励表现特别优异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学业奖学金:覆盖范围为100%。奖励标准为一等12000元,二等8000元,三等6000元。(3)专项奖学金:包括社会奖学金和励学奖励计划。(4)国家助学金:覆盖范围为100%。6000元/年,按照10个月,600元/月发放。(5)“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包括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助学金。其中,助研、助教助学金按500元/月,一学期4个月计发;助管助学金按18元/小时,根据实际

一、申请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刻苦学习,勤于思考,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好的独立调查研究、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具备作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能力和素质。2.学习成绩优秀,英语水平优良,取得所在学校2019年推荐免试生资格,具体以“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公示备案推免名单为准。没有不及格或重修科目,且未受任何纪律处分。3.在校期间曾参加科学研究、全国竞赛等活动,表现突出者(有获奖证书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产生了较大效益等证明材料)可优先考虑。4.身体健

2.复试复试由各招生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复试时间暂定于10月份,具体时间以各招生学院通知为准。复试工作办法见研究生院网站(http://yjsc..cn)。

二、接收专业与人数列入招生计划的所有专业(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非全日制会计硕士除外)均可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具体人数请参阅《浙江财经大学2019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目录》。

五、学费和奖助学金1.学费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8000元;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10000元。2.奖助学金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推免生可获得一等新生学业奖学金,其它奖助政策参照统考考生待遇。(1)国家奖学金。20000元/年,用于奖励表现特别优异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学业奖学金:覆盖范围为100%。奖励标准为一等12000元,二等8000元,三等6000元。(3)专项奖学金:包括社会奖学金和励学奖励计划。(4)国家助学金:覆盖范围为100%。6000元/年,按照10个月,600元/月发放。(5)“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包括助研、助

六、其他事项1.学校成立接收推荐免试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成立接收推荐免试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小组,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做好复试录取办法、拟录取推免生名单(含姓名、复试成绩等)、咨询申诉渠道等推免招生重要信息的公示公开工作。2.咨询、监督与申诉渠道。研究生招生办:0571-86754635;纪检监察办公室:0571-87557163。

三、接收程序1.取得推免资格的考生按推免章程要求,登录“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http://yz..cn/tm)进行网上报名。2.各招生学院审核申请人信息,并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符合条件的考生发出复试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接收确认,并根据学院安排准时参加复试。

1.学费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8000元;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10000元。

七、附则本章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及我校新相关文件通知规定执行。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院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