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校未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招生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班。
3.新生入学后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专业复查和身体健康检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本简章由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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