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华中师范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的校名为华中师范大学,英文为CentralChinaNormalUniversity。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邮政编码:430079。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华中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含艺术和体育类)、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少数民族预科、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等。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并接受纪委、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是我校各类学生招生工作的高组织机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区、市)关于高校各类学生招生的法规、政策及会议精神;研究讨论、部署学校年度各类招生计划和招生考试工作方案;审核学校各类学生招生管理制度;指导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检查督促学校招生工作小组计划执行与工作落实情况。下设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议事机构。
第七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3.拟定本校招生章程;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5.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7.组织本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生方面的其他工作;10.完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过程进行监督。
第九条 我校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批次一般不超过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2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一般不超过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05%。
第十二条 我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提前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三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高一项加分,且高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我校录取要求的考生,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无专业级差。总分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排队,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综合改革类(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广东省、江苏省、河北省、重庆市、辽宁省、福建省、湖南省、湖北省)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区),其录取原则作如下说明:综合改革省(市、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广东省、江苏省、河北省、重庆市、辽宁省、福建省、湖南省、湖北省)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我校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生计划。
第十七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我校制订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和湖北省物价局核准标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其中,学费标准: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公费师范生不收取学费,其他专业学生按学年收费,大部分本科专业学年制学费为4500-5850元/人/年,艺术类为学年制学费10350元/人/年、运动训练专业学年制学费9000元/人/年,我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800-1500元/人/年。
第二十一条 我校已基本形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新生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大病医疗救助等,集奖、助、贷、勤、免、补于一体的多元化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达到100%,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我校阳光招生热线:027-67862239,信息公开平台网址为http://******.cn(本科招生网),电子信箱:zb@cc***.cn,纪检监督电话:027-67868009(纪委办(监察处))。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本科招生网及教育部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华中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更,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答案来源于:2021年华中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我校全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标代码为10520是教育部直属全日制重点大学2017年入选首批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简称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第三条学校分南湖和首义两个校区南湖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邮编430073首义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114号邮编430064第四条我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所涵盖的主要招生类型有1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学生含普通高考学生保送生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以下称为农村学生自强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少数民族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等2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含通过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努力选拔优秀人才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的监督第四条湖北大学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的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湖北省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是国家批准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校代码10512法人代表刘建平第五条湖北大学武昌校区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68号阳逻校区地址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平江东路630号汉口校区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兴盛大道特1号湖北大学网址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武汉科技大学国标代码10488地址青山校区位于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47号邮政编码430081黄家湖校区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黄家湖西路2号邮政编码430065第三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是省部共建的地方高水平大学湖北省双一流建设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择优录取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选拔优秀人才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的监督第四条学校名称武汉音乐学院学校代码11524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张之洞路1号邮政编码430060法人代表胡志平第五条办学层次类型本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第六条学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第七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招生委员会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第八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结合我校本科招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华中科技大学主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邮政编码430074同济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航空路13号邮政编码430030第三条学校为全日制综合性大学是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四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计划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本科毕业生规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发给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华中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华中农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华中农业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1号邮编430070第三条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修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华中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者颁发华中农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第四条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的校名为华中师范大学(国际代码10511),英文为HuazhongNormalUniversity。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邮政

第十五条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区其录取原则作如下说明综合改革省市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广东省江苏省河北省重庆市辽宁省福建省湖南省湖北省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我校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答案来源于2021年华中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华中师范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我校的校名为华中师范大学英文为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邮政编码430079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第三条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华中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第四条我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