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
3.《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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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诚信考试温馨提醒1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公平公正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考生诚信状况作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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