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生入学后,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和《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在三个月内分别由学校和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对飞行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入校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国家和上级招生规定,以及《山东交通学院关于加强飞行技术专业建设的若干意见》(鲁交院发[2017]6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相关规定处理。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或在体检、背景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学籍,并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身体、学习、技术、纪律等原因停飞,将依据《若干意见》及《山东交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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